(2015)南立民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立民字第7号起诉人王琴。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王琴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琴在诉状中称,起诉人之父王信义生前是青岛市卫生学校的人事干事、组织委员、中共党员、二等甲级残废,于1958年5月4日在整风反右运动中被迫害致死,青岛市卫生学校未发给起诉人全家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母女四人被迫迁回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起诉人多次到青岛市卫生学校要求落实政策,均被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不给反右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受害者落实政策。故起诉人请求判令一、青岛市卫生学校立即郑重其事的为王信义及子女落实政策,纠正一再拖延落实政策的错误行为并进行道歉;二、判令青岛市卫生学校立即补发王信义遗属应享受的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子女十八岁以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房屋维修费、精神补偿等一切费用,由拖延落实政策而导致失去的进城工作损失用经济补偿来弥补;三、判令对青岛市卫生学校历届领导班子对王信义及子女案故意拖延不落实进行追责处理,以警示后人。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针对其三项诉讼请求给予民事立案,经审查其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