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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镇安县疾控中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决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安疾控中心,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镇安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镇安疾控中心。法定代表人卫兰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康林,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汉,男,汉族,住镇安县城岭南路**号,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15年4月21日经镇安县永乐镇镇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汉房屋裂缝属实,张称房屋裂缝是疾控中心所为,我们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汉房屋裂缝是疾控中心所致,不予支持。二、鉴于双方属于近邻及张汉目前家庭实际困难的现实,更为了邻里间和睦相处,经调解协商由疾控中心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张汉4万元人民币,作为此事的一次性了断。张汉在领取上述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疾控中心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在以后建设中要相互支持。三、张汉立即停止对疾控中心房屋建设施工的阻挡,不得妨碍疾控中心的施工。四、违约责任:本协议属双方自愿达成,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六、以上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一方违反,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贤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