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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5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与北京利成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北京利成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5799号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宏道村。法定代表人徐长奎,总经理。被告北京利成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刘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诉被告北京利成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昌平沥青厂撤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