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杜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胡甲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