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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杜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胡甲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