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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相阳与被执行人黄远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相阳,黄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廖相阳。被执行人黄远昌。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廖相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远昌的银行存款319325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合法收入及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杨孝初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