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刘喜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伟,刘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男,满族,1986年10月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喜和,男,汉族,1961年4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刘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