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男,系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取名陈某。夫妻之间开始感情尚好。后发现无共同语言,一说话就吵架���为此夫妻双方从2012年初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依法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子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有共同债权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2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取名陈某。原告以婚后感无共同语言,一说话就吵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到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士林审判员 耿华光审判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