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廖宗强与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宗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廖宗强。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胤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