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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林。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8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受理费3205元,合计7791元。由原告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