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烟台海德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海德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牟商初字第41号原告:烟台市海德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都升基,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徐元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德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德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新建里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5.00元减半收取7,5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余春桃人民陪审员 王丕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