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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喜贵与孙咏梅、苏正标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贵。被执行人孙咏梅、苏正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喜贵与被执行人孙咏梅、苏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查封房产在中院评估、拍卖,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