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玉春与张亮、白贵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春,张亮,白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肖玉春,女,汉族,1944年9月2日出生,住浑源县千佛岭乡鸽子峪村。被执行人张亮,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浑源县千佛岭乡中庄铺村。被执行人白贵龙,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浑源县千佛岭乡鸽子峪村。肖玉春与张亮、白贵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浑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肖玉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亮有解放半挂大货车一辆,车牌号晋B424**、晋BH9**挂,因该事故已被浑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张亮所有的解放半挂大货车一辆(车牌号晋B424**、晋BH9**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乔 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