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城,李七容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42号原告:卢桂城,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七容,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卢某丙诉被告李七容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丙、被告李七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丙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七容于1974年1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卢某甲、次子卢某乙。2002年6月,在被告离家出走1年多,并一再起诉要求决意离婚,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双方在从化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长子卢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子卢某乙由被告李七容抚养。但协议离婚后,被告与他人另婚,从未携带次子卢某乙生活,卢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亦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履行过实质上的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婚生小孩卢某乙变更为由原告卢某丙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七容承担。被告李七容辩称:2002年离婚时约定卢某乙由我抚养,但原告不肯将卢某乙交给我抚养,导致我无法抚养卢某乙。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丙与被告李七容于2002年6月4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儿子卢某乙(1998年11月30日)由李七容负责抚养,卢某甲(1995年7月18日出生)由卢某丙负责抚养。双方离婚后,卢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卢某丙生活至今,被告李七容间断性给付过抚养费给卢某乙。现卢某乙在从化市城郊中学就读初中三年级。卢某乙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变更其抚养权归其父亲卢某丙。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卢某乙的户口簿、(2002)从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卢某丙称其现在外出打工,每月收入500元左右;被告李七容称自己有××,没有工作,现居住在母亲家中。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予以确认定,同时应当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由被告李七容抚养卢某乙,但事实上卢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卢某丙一起生活十几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保持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利于小孩的成长,而且卢某乙也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原告主张变更由其抚养卢某乙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卢某丙与被告李七容的婚生儿子卢汝俊变更由原告卢某丙抚养。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七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阳燕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俊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