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秋生与被告刘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生,刘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黄秋生,男,年月日出生,族,工人,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黄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族,无固定职业,住敦化市。被告: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族,无固定职业,住敦化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生诉被告刘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秋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秋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秋生负担。审判员  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