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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武占孝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栾川县白土镇宏发陶瓷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栾川县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付英歌,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原相象,男,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栾川县白土镇宏发陶瓷门市,住所地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和栾川乡方村。法定代表人武占孝,男,系该门市负责人(业主),住所地栾川县栾川乡方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栾川县白土镇宏发陶瓷门市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武占孝共履行三万三千元整,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占孝所经营的门市已转让他人,经多次寻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和申请执行人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协调,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栾)质监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刘长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