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化市东旧寨镇现光寺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化市东旧寨镇现光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东,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旧寨镇现光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小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旧寨镇现光寺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0.45万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