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樊敏建与郭斌、郭然地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敏建,郭斌,郭然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99号申请执行人樊敏建,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斌,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然地,男,1951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郭斌之父。申请执行人樊敏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4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3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之款暂无给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799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