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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婧雅与陈婧雅、邓相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婧雅,邓相成,尹辉明,刘文娇,夏维,丁利飞,谭荣华,刘祖娇,株洲市嵘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负责人苏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婧雅,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邓相成(系陈婧雅丈夫),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尹辉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文娇(系尹辉明妻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夏维,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丁利飞(系夏维妻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谭荣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刘祖娇(系谭荣华妻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株洲市嵘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谭峥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陈婧雅、邓相成、尹辉明、刘文娇、夏维、丁利飞、谭荣华、刘祖娇、株洲市嵘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艳艳代理审判员  刘 津人民陪审员  付全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