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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田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田堂,高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刘田堂,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怀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刘田堂与高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田堂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怀林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刘田堂货款50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