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田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田堂,高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刘田堂,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怀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刘田堂与高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田堂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怀林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刘田堂货款50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2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