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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伯清与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伯清,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42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姜伯清。被执行人晏国华。关于姜伯清与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晏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人姜伯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晏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晏国华银行存款615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