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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才育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才育,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罗才育,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乾洲。申请人罗才育因与被申请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三明顺民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信用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才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市天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罗才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