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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何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何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33号原告王丽娟,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何驰,女,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工商管理局职员,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王丽娟与被告何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娟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娟诉称:2013年12月27日,何驰以家庭购货缺少资金为由向王丽娟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六个月。何驰先后给付王丽娟利息共计5,500元。原告王丽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驰偿还借款40,000元,并给付利息9,500元。被告何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丽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王丽娟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借据一张,拟证明何驰借款事实;证据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拟证明借款资金来源。何驰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因何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王丽娟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何驰以做生意为由向王丽娟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没有给付1,000元利息。何驰为王丽娟出具借据一张。王丽娟在其丈夫敖占军银行卡中支取40,000元借给何驰。借款后,何驰陆续给付王丽娟利息5,500元,本金未还。本院认为,王丽娟与何驰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何驰应当偿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王丽娟与何驰关于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丽娟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何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丽娟借款利息,从2013年6月1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王丽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丽刘尚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