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李幼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晔,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徐庆乐,系公司经理。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将《异议权利告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送达给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称,2014年8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额度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044001080120140053号)各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城后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房权证德房字第0616**号、德国用2006第33571)抵押给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9日期间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560000元,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德房他证德化字第20141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德他项(2014)第01454号。2014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流动资金贷款使用合同》(编号为044019000020140125),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人民币3800000元的购买生产原辅材料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7.8%,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二十日。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3800000元。现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缴足应还利息金额,该行为已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立即要求被申请人缴足应还利息金额,并可行使担保权。现请求:1.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城后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德房字第0616**号、德国用2006第33571)依法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所得款项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债权:贷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实现抵押权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等费用范围内由申请人优先受偿;2.本案申请费及其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未作辩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使用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城后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德房字第0616**号、德国用2006第33571)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60000元的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申请人按合同按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民币3800000元,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约每月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提前行使抵押权,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本息,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德化县浔中镇城后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证号:德房他证德化字第20141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德他项(2014)第0145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德房字第06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德国用2006第33571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实现抵押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以抵押登记最高债权额人民币456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12504元,由被申请人福建省德化县时盛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郑巧霞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竞东附:一、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