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岳曹思锋与被告程丹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曹思锋,程丹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岳曹思锋,男被告程丹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曹思锋与被告程丹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曹思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曹思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岳曹思锋负担。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旭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