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银英与杭州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银英,杭州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廖银英,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毛维星(系原告之夫),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杭州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所巷10号。法定代表人:瞿建发,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中辉,系该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叶劲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银英诉被告杭州新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廖银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银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银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忠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