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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华亿达精密压铸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侯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亿达精密压铸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侯斌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深圳华亿达精密压铸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秋华。被告侯斌。原告深圳华亿达精密压铸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密公司)诉被告侯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秋华,被告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8日在原告公司出纳交接工作中,被告签收了原告公司相关经营证件资料,移交人:郑惠清,监交人:杨泽燕,接交人:张书贞,交接地点: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第一工业园龙兴路32号惠州大亚湾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办公室,由被告签字确认,有交接清单。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4月发现原告名下的两台货车没有年审,由于车辆年限已久,怕出问题,在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事务时,被车管所告知必须携带公司营业执照等公司相关原件方可办理。由此,原告法定代表人刘秋华于2013年5月6日下午到惠州大亚湾华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工厂找被告取回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时,被告拒不交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以下资料:精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精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本,IC卡一张;精密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各一本、地税副本二本、正本二本;精密公司租赁合同二本;精密公司环保批文三份;精密公司章程二份;精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份;精密公司出口退税登记证一份;精密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一张(已给平安银行);精密公司刻章卡一张;精密公司外汇登记证卡一张;精密公司税务登记证表三份;精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本;精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各一张;精密公司和华亿达实业和华亿达贸易公司的合同二份;精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复印件一份;精密公司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一份;精密公司审计报告一份;精密公司的批文7份;精密公司贷款卡一张,卡号44×××74;信用机构代码证一张;2、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庭后,原告撤销了返还精密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一张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返还的证照资料不在被告处,该证照资料原来由财务出纳郑惠清保管,后来交由新来的财务出纳张书贞保管。之后发生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秋华带人到被告办公处打砸抢事件,资料就找不到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2002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刘秋华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侯斌任公司副董事长。原告提交了《出纳员工作交接书》,载明,2013年4月8日,移交人(原出纳)郑惠清,因个人原因,公司决定将出纳工作移交给张书贞接管,移交的部分资料清单如下:精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精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本,IC卡一张;精密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正副本各一本、地税副本二本、正本二本;精密公司租赁合同二本;精密公司环保批文三份;精密公司章程二份;精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份;精密公司出口退税登记证一份;精密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一张(已给平安银行);精密公司刻章卡一张;精密公司外汇登记证卡一张;精密公司税务登记证表三份;精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一本;精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各一张;精密公司和华亿达实业和华亿达贸易公司的合同二份;精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复印件一份;精密公司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一份;精密公司审计报告一份;精密公司的批文7份;精密公司贷款卡一张,卡号44×××74;陈忠安精密的参资合同二份;信用机构代码证一张;深圳平安银行精密USB一个(在刘秋华手上保管);移交人郑惠清、接交人张书贞、监交人杨泽艳、公司经理侯斌;被告在最后一页注明“今天以后所有的责任由我负责”,“今天在深商、小张、小喻、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出纳交接等事宜,特证明”,侯斌代签。被告认为被告在交接资料时在场,但没有说资料给了被告,被告只是见证交接;另外《出纳员工作交接书》最后一页注明“今天以后所有的责任由我负责”,意思是指账目和钱从移交资料当天开始由被告负责;《出纳员工作交接书》最后一页注明“今天在深商、小张、小喻、律师的见证下完成了出纳交接等事宜,特证明,侯斌代签”的意思是本来应该是深商控股人员和律师来签署交接书,但当时他们没来,被告见证了,所以由被告代他们签署了。原告提交了惠州市公安局西区派出所报警回执一份,用于证明2013年5月,原告到被告处取回涉案证照,被告不给,原告报了警。原告提交了《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用于证明被告无权掌管涉案的证照资料。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了录像及照片,用于证明2013年5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秋华带了二、三十人闯入惠州大亚湾华亿达工业区里面,打伤了两名管理人员,后又砸财务室的门,导致文件混乱。原告确认录像及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刘秋华于2013年5月6日前往惠州大亚湾华亿达工业区取回原告的证照,被告不给,才有该事件的发生。刘秋华当时进入财务室后没有找到涉案证照。庭审中,原告确认2013年4月8日,被告负责原告公司的生产管理,一切厂里的事情,无论是会计、出纳、财务、生产、采购都由被告负责。被告陈述2013年4月8日,被告任原告公司的总经理,原告公司是挂名公司,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自己的办公室,所以总经理是挂名的。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出纳员工作交接书》、录像及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保管着涉案的证照资料。首先,根据《出纳员工作交接书》记载,涉案的证照资料于2013年4月8日办理了移交,移交人郑惠清、接交人张书贞、监交人杨泽艳、公司经理侯斌。根据该交接书可以认定,涉案的证照资料直接由张书贞接收、保管;其次,虽然被告侯斌在《出纳员工作交接书》中注明的身份是公司经理,交接书最后注明“今天以后所有的责任由我负责”,但据此只能推断被告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可以向张书贞调用涉案的证照资料,并不能推断出涉案的证照资料就是由被告本人直接保管。此外,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侯斌直接保管了涉案的证照资料。综上,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涉案的证照资料由被告直接保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案的证照资料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胜亮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启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