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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熊登寿与李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登寿,李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31-1号申请人熊登寿,男,汉族,1956年8月8日生,云南省腾冲人,现住保山市腾冲县。被执行人李发忠,男,汉族,1956年5月7日生,现住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熊登寿与李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发忠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熊登寿发现被执行人李发忠有财产可供执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颜立航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