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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赵英与李文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英,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3号申请人:李赵英。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学。申请人李赵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履行9000元,双方再无争议。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