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赵英与李文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英,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3号申请人:李赵英。被申请执行人:李文学。申请人李赵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由被申请人履行9000元,双方再无争议。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