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霍开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霍开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文杰。系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芝林。系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霍开开。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辉县市营销服务部、被告霍开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志毅审 判 员 侯丽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