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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范某、范某与范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53号原告:范某甲,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范某乙,住广东省从化市。法定代理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现住在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李翠兴,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范某丙,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范某甲、范某乙与被告范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母亲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母亲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范某甲,于××××年××月××日生育次女范某乙。之后原告母亲与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兴趣不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4年10月15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到从化市法律服务中心签订《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并于2014年10月20日到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被告拒绝从2014年10月20日离婚之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支付女儿抚养费给原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份离婚之日起至2014年12月份止女儿范某甲抚养费2个月×500元/月=1000元人民币给原告。2、被告从2014年10月20日离婚之日至女儿范某乙18周岁每月支付1000元人民币抚养费给原告,女儿范某乙的教育费、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另外小孩上大学的费用原告与被告另行协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范某丙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离婚后至2015年3月拖欠原告范某乙的抚养费2000元给范某乙。二、被告范某丙自2015年4月起于每月三十日之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范某乙直至原告范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范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母亲黄某和被告范某丙各负担50%。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甲、范某乙承担(已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小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