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鲁秀与冯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秀,冯伟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950号原告鲁秀,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冯伟栋,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鲁秀与被告冯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伟栋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秀诉称,2012年1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10000元,并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被告却迟迟不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冯伟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前夫,2009年4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后原、被告仍居住在一起。2012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没有出具借据,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9月原、被告不再一起同居生活,2014年3月10日在原告多次追要借款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其中载明:“今欠到鲁秀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冯伟栋,2014.3.10”。本院认为,原告鲁秀借给被告冯伟栋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被告应积极归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伟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鲁秀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伟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红斌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樊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兰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