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梦琴与被告张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687号原告吕xx,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x,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于2015年5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xx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