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6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5部队与北京新成万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5部队,北京新成万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91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5部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11号。法定代表人任国成,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桂林,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超,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5部队连长。被告北京新成万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徐路西侧4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3985部队(以下简称63985部队)诉被告北京新成万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万丰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不同意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涉及的是腾退房屋,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涉诉房屋系位于丰台区,故按相关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表示即使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涉诉房屋部分位于丰台区,部分位于房山区,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大兴区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63985部队系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新成万丰公司腾退诉争场院等,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表示争议涉及的农场内西北2号院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岗洼村,该地址属于丰台法院辖区范围,丰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新成万丰公司表示农场内西北2号院部分属于丰台区,部分属于房山区。根据被告自认,诉争的农场内西北2号院部分属于丰台区,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所提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新成万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