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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赟龑与李淑青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赟龑,李淑青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赟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青。上诉人程赟龑为与被上诉人李淑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程赟龑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故通知其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赟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