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国芝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92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国中,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国芝,女,1948年5月2日出生。我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6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赵国芝应给付申请人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物业费2267元,但被执行人赵国芝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芝的银行存款二千二百六十七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国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国芝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国芝财产以人民币二千二百六十七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执行费五十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于连鹏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