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郊民初字第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社郊民初字第048号原告陈某某,男,39岁。委托代理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女,32岁。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因双方经常为琐事生气,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助被告方某某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原告陈某某偿还被告方某某父亲方兆良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被告方某某、方兆良分别为原告陈某某写收据;双方自此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