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执字第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彭宪铭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宪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33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彭宪铭。移送执行机构本院民一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29号罚款决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宪铭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彭宪铭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本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费用共计313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殷树培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依法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树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13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及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惠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