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文彬盗窃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41号罪犯王文彬,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渝北法刑初字第4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文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财务损失448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王文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和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