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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姻聚与郑俊峰、黄香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姻聚,郑俊峰,黄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林姻聚,男,汉族,永泰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郑俊峰,男,汉族,五常市人,住福州市。被执行人黄香春,女,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姻聚与被执行人郑俊峰、黄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樟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