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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荣鑫诉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鑫,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朱荣鑫。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5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潘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