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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肥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绪荣与肥城市桃园镇南北王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荣,肥城市桃园镇南北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肥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王绪荣,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南北王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绪荣与被执行人桃园镇南北王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绪荣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07)肥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