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与秦文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秦文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1378-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和谊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跃青,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文利。上诉人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花民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圣蓝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