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幼银与陈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幼银,陈志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陈幼银,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志攀,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幼银诉被告陈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幼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幼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陈幼银负担。审判员 姚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泉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