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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邱瑞霞与王清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瑞霞,王清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72-2号原告:邱瑞霞,户籍地台湾省台中县。委托代理人:李琴,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燕,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良,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瑞霞诉被告王清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瑞霞以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到不动产所在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清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瑞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7316元,由原告邱瑞霞承担。审 判 长  何彤文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