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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彬,个体劳动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彬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4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彬通过互联网在“百度贴吧复古摩托车吧”论坛上以ID“速射射长”发布虚假消息称其有复古摩托车出售,同时使用QQ(ID为“芭蕉剥皮光溜溜”)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9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2月4日和4月19日,被告人黄彬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500元和1500元。(二)2014年4月19日和6月11日,被告人黄彬分别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000元和6000元。(三)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农某人民币5000元。(四)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黄彬分别骗取被害人余某人民币6000元。2014年7月初,被告人黄彬已返还被害人余某人民币5000元。(五)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王某车人民币1300元。(六)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800元。(七)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沈某人民币4000元。(八)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3000元。(九)2014年6月17日和20日,被告人黄彬分别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3500元和17250元。(十)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4000元。(十一)2014年6月20、21日和30日,被告人黄彬分别骗取被害人龙某人民币3000元、1000元和400元。(十二)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4500元。(十三)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黄彬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1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黄彬进行量刑。被告人黄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黄彬通过互联网以百度ID“速射射长”在“百度贴吧复古摩托车吧”论坛上发贴谎称其有复古摩托车出售,同时使用QQ(ID为“芭蕉剥皮光溜溜”)联系被害人陈某甲、徐某等13人,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徐某等人共10975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甲7000元、徐某16000元、农某5000元、余某6000元(2014年7月初已返还5000元)、王某车1300元、陈某乙2800元、沈某4000元、赵某13000元、尹某30750元、程某4000元、龙某4400元、肖某4500元、黄某乙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属实的物证即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卡(卡号62×××53)、一台电脑主机(处理器AMD速龙二代X4640;主板:七彩虹C.A870;内存黑金刚4GB;主硬盘西数320G;显卡:英伟达GT620)、一部黑色索尼移动手机(C6802型),书证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腾讯QQ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证人黄某甲、梁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徐某、农某、余某、王某车、陈某乙、沈某、赵某、尹某、程某、龙某、肖某和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彬的供述,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97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黄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彬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黄彬违法所得共109750元,依法应当分别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陈某甲、徐某等13人。为严肃国法,���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黄彬的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黄彬分别退赔经济损失1047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返还被害人被害人陈斯宇7000元、徐杰16000元、农华伟5000元、余宏涛1000元、王亮车1300元、陈嘉庆2800元、沈铭文4000元、赵齐13000元、尹棋30750元、程林4000元、龙强4400元、肖锋4500元、黄兴铭11000元。如被告人黄彬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则各被害人可以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成    儒代理审判员 黄玲人民陪审员覃月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兰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