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月6日被抓获,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北潘村史家组,翻墙进入史某某家,盗走红色衣柜内现金3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2、2014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北潘村新庄组,翻墙进入李某家,盗走李某放在黑色皮包内的现金26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3、2014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北潘村新庄组,翻墙进入宋某某家,盗走宋某某放在衣柜内的现金2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4、2014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王庙村和家组,撬门后进入杨某某家西边房间内,盗走杨某某放在黑色皮包内的现金13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5、2014年10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宋家村宋中组,翻墙进入宋某甲家,盗走宋某甲放在红色手提包内现金2000余元与一部华为荣耀3C牌手机。作案后,赃款已挥霍。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华为荣耀3C牌手机鉴定价值1586元。6、2014年11月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孙家村四北组,翻墙进入张某某家,盗走张某某放在衣柜里的现金1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7、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北潘村新庄组,翻墙进入张某甲家,盗走张某甲放在床头柜内的现金7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8、2014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樊曹村麦东组,翻墙进入刘某某家,盗走刘某某放在黑色皮包内的现金3000元。作案后,赃款已挥霍。9、2015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皂张村北东组,用砖块砸坏张某乙家后门旁的窗户,打开后门进入张某乙家卧室,盗走张某乙放在黑色皮包内10000元现金。作案后,被盗现金4000元已被挥霍。破案后,被盗现金6000元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黄某参与盗窃作案九次,盗窃价值217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42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