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孟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和某,农民,现在太原第三监狱服刑。原告孟某诉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和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和志鹏,现年16岁,次子和志程,现年14岁。原、被告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为此双方多次吵架,被告多次保证改正,但过后仍然赌博不断,欠了很多外债。2008年12月8日被告和某因抢劫、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从此家里只靠原告赚钱度日。2014年,原告勉强将房院建起,但欠款10万多元,为此原告也落了不少病。总之,被告不听原告劝说,误入歧途,将家庭弄的支离破碎,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俩个孩子随原告生活,房子归两个孩子及原告所有。被告和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原、被告××××年××月××日办的结婚登记,婚后生有两子,长子和志鹏,现年16岁,次子和志程,现年14岁。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有债务,数额记不清了,房子不给原告。原告为支持己方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制件,为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法夫妻。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意见是没有意见。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和志鹏,现年16岁,次子和志程,现年14岁。2014年,原告将房院建起,双方无债权,有一部分债务。从2008年12月被告被判刑,现在太原第三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儿子,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应本着维护家庭幸福的目��,共同经营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某和被告和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希亮审 判 员 成志宇人民陪审员 孔祥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