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卢中元、朱知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中元,朱知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卢中元(系被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朱知容(系被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卢中元、朱知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卢兰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卢兰霞,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华山村卢二湾41号。被申请人卢兰霞系申请人卢中元、朱知容的女儿。申请人卢中元、朱知容陈述:被申请人卢兰霞从小因身体疾病导致智力低下,平时生活都不能自理。2011年1月19日经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现因被申请人与其丈夫离婚一事,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卢兰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卢兰霞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4月23日,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申请人幼年高热、抽筋,童年有××史,对大脑发育有着严重不良影响。其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诊断标准,受智力缺陷影响,其辨认能力严重受损。鉴定结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及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卢兰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卢兰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卢中元、朱知容为卢兰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普友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