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正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大专文化,护士。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中专文化,庙堂工商分局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某某进承担。审判员 陈华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