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玉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妹,绰号“妹头”、“阿妹姐”,女,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玉妹在博罗县××镇××酒店附近、××汽车站、××镇××路××酒店附近等地,先后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丙、姜某乙;在××镇××路××酒店对面公寓××号房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黄某乙一次;同年7月22日0时,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酒店××房将陈玉妹、姜某乙抓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0.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5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粉末0.9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16克、氯胺酮0.49克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玉妹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玉妹辩称:她对公诉机关指控多次贩毒及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但她只卖过二次毒品给李某丙,卖过一次毒品给“阿某”,没有贩卖过毒品给姜某乙和黄某乙。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玉妹在博罗县××镇××酒店附近、××汽车站附近各贩卖一次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李某丙,在××镇××路××酒店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姜某乙一次;在××镇××路××酒店对面公寓××号房内,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黄某乙一次;同年7月22日0时,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酒店××房将陈玉妹、姜某乙抓获,并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净重0.6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片剂净重0.15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粉末净重0.9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净重0.16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净重0.49克。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件发生在博罗县××镇××酒店附近、××汽车站附近、××路××酒店附近、××路××酒店对面公寓××号房内;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她有给“阿某”二次冰毒,给过“文某”一次冰毒,“阿某”和“文某”都有给回钱她。被抓当天她也有拿冰毒给“小海”(姜某乙)吸食。经陈玉妹辨认,2014年7月22日和她一起被传回派出所的“小海”就是姜某乙;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初他认识了“妹头”,然后向“妹头”购买了二次冰毒。第一次向“妹头”购买了3克冰毒,是在博罗县××镇××酒店外面大马路的十字路处与“妹头”交易的。第二次向“妹头”购买了5克冰毒,是在博罗县××××汽车站旁的一间洗车行隔壁的巷子与“妹头”交易的。经李某丙辨认,卖冰毒给他的“妹头”是被告人陈玉妹;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他和朋友在××镇××路××酒店对面公寓的××楼××号房内一起吸食冰毒和麻古时,“妹头”也过来玩,然后他用100元向“妹头”购买了三粒麻古。经黄某乙辨认,卖冰毒给他的“妹头”是被告人陈玉妹;证人姜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向“妹头”购买了二次冰毒。第一次是在××镇××酒店外面,他向“阿妹姐”购买了200元人民币的冰毒。第二次就在××镇××酒店××房还没谈买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姜某乙辨认,卖冰毒给他的“阿妹姐”是被告人陈玉妹;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玉妹、李某丙、姜某乙、黄某乙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酒店××房将陈玉妹、姜某乙抓获,并缴获白色晶体一小包、红色药丸一粒半、浅黄色粉末和红色粉末混合物一小瓶、白色粉末一小包、白色粉末一小袋等物品,并予以扣押;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玉妹犯罪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8、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201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酒店××房缴获白色晶体一小包净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一粒半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浅黄色粉末和红色粉末混合物一小瓶净重0.91克检出咖啡因成分、白色粉末一小包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白色粉末一小袋净重0.4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9、抓获经过,201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酒店××房将陈玉妹、姜某乙抓获,证实被告人陈玉妹没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妹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玉妹辩称她没有贩卖过毒品给姜某乙和黄某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玉妹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玉妹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玉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因本案扣押的全部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林松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